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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凌迟 什么是凌迟处

影评小编2023-02-07电影影评69

什么是凌迟刑罚?

用刀刑人,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。斩首用斩刀,凌迟则用割刀。凌迟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,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,才剖腹断首,使犯人毙命。所以,凌迟也叫脔割、剐、寸磔等,俗语所谓“千刀万剐”,就是指的凌迟。明代有两次著名的凌迟处死案例,刀数有确切记载,刀数之多,可能是世界纪录。一是正德年间的宦官刘瑾,一是崇祯时进士郑鄤。邓之诚《骨董续记》卷二“寸磔”条云 “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,刘瑾四千二百刀,郑鄤三千六百刀,李慈铭日记亦言之。”这里记载刘瑾被刀剐数不准确,实际刘瑾被剐三千三百五十七刀。这样大的数目,实在惊人。

凌迟处死的凌迟是什么意思

分类: 社会民生 法律

解析:

“凌迟”一词见于《荀子·宥坐篇》 “百仞之山,任负车登焉,何则?陵迟故。”本义是指逐渐缓慢升高的山坡,把“凌迟”一词借用来作一种刑罚的名称,是“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,故亦取渐次之义。”(沈家本《历代刑法分考》)凌迟刑在史籍中有支解、磔等多种名称,虽然说法不同,但施刑的手段差不多。这一刑法始于五代。“凌迟”是死刑的一种。这种刑罚被正式列入刑法法典始见于《辽史·刑法志》 “死刑有绞、斩、凌迟之属。”沈家本先生说“凌迟之刑始见于此,古无有也。”(沈家本《历代刑法分考》)辽代以后,宋、元、明、清的史书中均有关于凌迟刑的记载。《宋史·刑法志》介绍 “凌迟者先断其肢体,乃抉其吭,当时之极法也。”《大明律》、《大清律》中都有明文规定 “谋反大逆 凡谋反谓谋危社稷。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,但共谋者不分首从,皆凌迟处死。”“绞斩以外有凌迟,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。”市井骂人“小挨刀的”“干刀万剐”的说法是有所据的。官修的史书不便把这种酷刑的手段说得太详细。明人王明德就说得比较清楚了 “凌迟者,其法乃寸而磔之,必至体无余脔,然后为之割其势,女则幽其闭,出其脏腑,以毕其命,支分节解,菹其骨而后已。”寸磔,就是一寸一寸地割。“相传有八刀之说,先头面,次手足,次胸腹,次枭首。皆刽子手师徒口授,他人不知也,京师与保定亦微有不同,似此重法,而国家未明定制度,未详其故。”(沈家本《历代刑法分考》)八刀凌迟不能算作寸磔,凌迟究竟割多少刀,正如沈家本先生所说法无明文,全凭刽子手具体操作。据记载明正德五年(1510)大太监刘瑾伏诛,以凌迟处死,“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,先十刀一歇一喝。头一日该剐三百五十七刀,如大指片,在胸膛左右起初开刀……凌迟三天刑毕。”

明末崇祯年间郑鄤被凌迟处死,时人记下了当时的场面“黎明脔割之旨乃下。行刑之役具提一筐,筐内均藏铁钩利刃,时出刃钩颖以沙石磨利之。埊阳(即郑曼)坐于南牌楼下,科头跷足,对一童子嘱咐家事絮絮不已。鼎沸之中忽闻宣读圣旨应剐三千六百刀,刽子手百人群而和之如雷震然,人皆股栗。炮声响后,人拥挤之极,原无所见,下刀之始不知若何。但见有丫之木指大绳勒其中,一人高距其后伸手取肝肺两事置之丫颠。忽又将绳引下,聚而割之如娟。须臾小红旗向东驰报,风云电走,云以刀数据报大内。”

而最惨的是明末抗清名将袁崇焕,因为崇桢皇帝中了反间计,误以为他通敌卖国,判他凌迟处死,行刑前以鱼网覆身(让肌肉突出以便下刀),游街示众,被北京城无知的民众冲上前去,把他的肉一块一块咬下来...

那种心理的痛恐怕远高于生理的痛。

清嘉庆八年(1803)亦有一人因“大逆”遭凌迟处死。是年二月二十日清仁宗颙琰从圆明园回宫进神武门。此时一人从神武门西侧俗称“黑老呱殿”之后冲出欲刺嘉庆。此人被捕后审不出所以然来,只知名叫成德是一杂役。因其罪恶滔天,定凌迟处死,同时被杀的有他两个十来岁的孩子。成德凌迟处死应在菜市口,据云成德被凌迟过程中到后来“血尽但流黄水而已”,“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,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”。剐到一半成德对刽子手说 “快些”,刽子手回答他“上让你多受些罪”,“遂闭目不复言”。凌迟后还要枭首陈尸示众,以警效尤。菜市口西鹤年堂一带就是刑杀之地,沿途冥衣铺、棺材铺独多,为此地是杀人场也。凌迟从辽代开始定为正式刑罚,一直沿袭到清末。直到光绪三十一年(1905年),经沈家本奏请,颁布《大清现行律例》后才下令将凌迟、枭首、戮尸等法“永远删除,具改斩决”。凌迟等酷刑被废除,死刑仍分绞、斩两种,而且各种名目的酷刑并没有禁绝。酷刑是随着封建统治的倒台而废除,随着封建意识的消亡才会绝种的。

清光绪年间的1905年3月25日,此人因杀害某蒙古亲王,本来被判处火刑,但皇帝认为火刑太过残忍,乃要求改以凌迟之刑以表慈悲,据说为了防止受刑人在刑罚途中休克死去,在处刑前都被 灌以大量鸦片,因此照片中受刑者的恍惚表情可能与鸦片有关。

什么叫千刀万剐说凌迟?

凌迟,是中国古代处死有罪之人的一种极刑。它是将犯者的体肉一块块割掉,使其受尽痛苦慢慢死去,俗谓“千刀万剐”。

凌迟始于何时,从清末法学家薛允升《唐明律合编》看,“唐律……尔时并无凌迟之法,故律无文”。五代北宋开始,凌迟出现。陆游(宋人)记凌迟情状有 “肌肉已死而气息未绝,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。”《辽史·刑法志》 “死刑有绞、斩、凌迟之属。”《明史·刑法志》 “(绞斩)二死之外有凌迟,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。”它进一步规定了凌迟施用的范围,是用以处罚那些不敬不孝、忤逆背叛之人的。

《元史·刑法志》载 “诸子孙杀其祖父母、父母者,凌迟处死。”“诸子杀其父母虽瘐死狱中,犹肢解其尸以徇。”杀亲的罪犯即或已死于狱中,仍要施以凌迟之刑肢解其尸体以儆效尤。《明律》 “凡谋杀祖父母、父母,已行者皆斩,已杀者皆凌迟处死。”清代的律文与明代同类,实际执行时不仅杀死本人,还要戮及全家,家屋、家庙全部拆毁,当地官员和学校教习也要受处分。

凌迟之数,《国史旧闻》记载颇详,“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,先十刀一歇一喝。头一日该先剐三百五十七刀,如大指甲片,在胸膛左右起初开刀”,“凌迟三日”。明代的凌迟刑中记录极高,对鞭打母亲的郑鄞割了三千六百刀;对谋反的宦官刘瑾割剐了四千七百刀,割了三日才死去。清代的凌迟又分作二十四刀、三十六刀、七十二刀、一百二十刀等。

凌迟之刑被废除,是在20世纪初的事了。当时在内外矛盾冲击之下,清廷统治下的半封建秩序已无法维持,光绪三十一年(1905年),凌迟以及枭首戮尸等法被“永远删除,俱改斩迭”。凌迟的血腥终于不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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